2010年1月10日 星期日

5曾被父母故意致死未遂或重傷、虐待、性侵等,或未受父母扶養持續逾2年,情節重大,免除子女扶養義務。


立院通過受虐子女免扶養施虐父母
更新日期:2010/01/10 00:07 本報訊
【本報訊】立法院7日修正民法及刑法部分條文,轉變「天下無不是父母」觀念,只要曾被父母故意致死未遂或重傷、虐待、性侵等,或未受父母扶養持續逾2年,情節重大,免除子女扶養義務。
立法院院會7日下午三讀修正民法及刑法部分條文,將扶養從「絕對義務」改為「相對義務」。
提案人、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指出,父母對子女有遺棄、家暴、性侵或其他不正行為時,法院就個案審酌,即使認為要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但依現行民法規定,無法免除子女扶養義務。
相關條文方面,三讀通過的刑法第294條之1新增條文也規定,若「無自救力之人(父母)」先前曾侵害「行為人(子女)」生命、身體、自由,例如殺人未遂、性侵害、虐待,或是未對行為人盡扶養義務,造成行為人不提供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扶助、養育或保護,不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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